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投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投交簡字第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文爵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