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O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統計表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應加列「共經營七期」,賭客簽中二星、三星者,分別可得獎金為賭資之五十倍及五百倍,台號簽中者可得獎金九倍至十五倍,特三則為一百二十倍起不等之金額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九二一大地震後,突遭房屋倒塌之變故,為賺錢維持生計(有照片六張及里長證明書附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有多次賭博前科之素行(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仍不知悔悟,經營賭博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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