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投刑簡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投刑簡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七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係屬累犯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 陳錫加劉鎮炌 於偵查中之證述;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