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0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69、2114、326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68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嘉浩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嘉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嗣店家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徐嘉浩就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孫○○、黃○○、甯○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車籍資訊系統、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民國106年11月27日執行職務報告書、蒐證照片、委託書、高雄縣(改制後為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蒐證照片、高雄市政府101年11月27日高市府經商商字第10160145660號函、商業登記抄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及蒐證照片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其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俱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個竊盜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有別,係以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關係,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系爭前案),復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簡字第9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系爭後案),系爭前案與後案接續執行,而於104年6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俱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
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均非可取,且渠於本件案發前另已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此素行資料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竟猶仍實施本件犯行,顯見其對於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有置若罔聞之情;惟念渠犯後已坦承犯行,尚非無悔意,復參酌被告本件所竊取各項財物之價值,及所竊財物案發後均未能返還被害人,兼衡其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復參酌公訴檢察官到庭所陳量刑意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實施本件4次犯行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均屬渠犯罪所得,且皆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且於該等遊戲光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地點│竊盜方式及竊得財物│主文││號│││├──────┬──────┤│││││主刑│沒收│├─┼────┼────┼─────────┼──────┼──────┤│1│民國106│高雄市○│徐嘉浩於左列時間、│徐嘉浩犯竊盜│未扣案犯罪所│││年12月3│○區○○│在左列地點,趁店員│罪,累犯,處│得遊戲光碟伍│││日11時20│路00號「│未注意之際,徒手竊│有期徒刑伍月│片均沒收,於│││分許│全家便利│取貨架上之遊戲光碟│,如易科罰金│全部或一部不││││超商○○│5片(價值共計新臺│,以新臺幣壹│能沒收或不宜││││門市」│幣【下同】495元)│仟元折算壹日│執行沒收時,│││││得手後離開現場而竊│。│追徵其價額。│││││取之。│││├─┼────┼────┼─────────┼──────┼──────┤│2│106年12│高雄市○│徐嘉浩於左列時間、│徐嘉浩犯竊盜│未扣案犯罪所│││月5日14│○區○○│在左列地點,趁店員│罪,累犯,處│得遊戲光碟伍│││時10分許│路0號「│未注意之際,徒手竊│有期徒刑伍月│片均沒收,於││││統一超商│取貨架上之遊戲光碟│,如易科罰金│全部或一部不││││○○門市│5片(價值共計245│,以新臺幣壹│能沒收或不宜││││」│元)得手後離開現場│仟元折算壹日│執行沒收時,│││││而竊取之。│。│追徵其價額。│├─┼────┼────┼─────────┼──────┼──────┤│3│106年12│高雄市○│徐嘉浩於左列時間、│徐嘉浩犯竊盜│未扣案犯罪所│││月7日17│○區○○│在左列地點,趁店員│罪,累犯,處│得遊戲光碟伍│││時55分許│路000號│未注意之際,徒手竊│有期徒刑伍月│片均沒收,於││││「統一超│取貨架上之遊戲光碟│,如易科罰金│全部或一部不││││商○○門│5片(價值共計495│,以新臺幣壹│能沒收或不宜││││市」│元)得手後離開現場│仟元折算壹日│執行沒收時,│││││而竊取之。│。│追徵其價額。│├─┼────┼────┼─────────┼──────┼──────┤│4│106年12│高雄市○│徐嘉浩於左列時間、│徐嘉浩犯竊盜│未扣案犯罪所│││月8日11│○區○○│在左列地點,趁店員│罪,累犯,處│得遊戲光碟陸│││時13分許│路0號「│未注意之際,徒手竊│有期徒刑伍月│片均沒收,於││││統一超商│取貨架上之遊戲光碟│,如易科罰金│全部或一部不││││○○門市│6片(價值共計594│,以新臺幣壹│能沒收或不宜││││」│元)得手後離開現場│仟元折算壹日│執行沒收時,│││││而竊取之。│。│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