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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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訴人 呂仁宇 被上訴人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