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抗告人 呂仁宇 相對人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容有未當。爰將原裁定撤銷,並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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