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一具保人林啟政男三十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啟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啟政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人釋放在案,經本院依址傳拘,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應訊,然被告均未到庭,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