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四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辰○○所有之行動電話收據一紙或以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門鎖之方式,進入戊○○、癸○○、辛○○、巳○○、丑○○、庚○○、己○○、甲○○、卯○○、寅○○、乙○○、子○○、壬○○之住所(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十四時二十許,丙○○仍承前之竊盜犯意,持其所有而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一支破壞壬○○位於臺中市○○路四四一之九號四樓之住所大門,進入該住所行竊之際,為陳 清森 發覺有異報警,待丙○○竊得壬○○所有之新臺幣(下同)六萬六千一百元、黃金戒子二只、白金戒指二只、金項鍊一條離去,行經臺中市○○路○○○號一樓之際,為據報前往之員警查獲,並扣得前開螺絲起子一只。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辰○○、戊○○、癸○○、辛○○、巳○○、丑○○、庚○○、己○○、甲○○、卯○○、寅○○、乙○○、子○○、壬○○證述住所遭竊之情形及證人 陳清森 證述發見被告行跡可疑報警查獲之情節相符(偵卷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四頁、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三頁、第九十二頁;本院卷第三十七頁、第四十三頁;偵卷第六十七頁、第六十九頁、第六十六頁、第七十二頁、第七十頁;本院卷第三十一頁;偵卷第十二頁;偵卷第十三頁),復有證人壬○○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偵卷第二十五頁)、被告行竊地點、贓證物及犯案工具相關照片共二十二張(偵卷第二十六頁至第三十八頁)、被告竊盜案現場圖一張(偵卷第三十九頁)、犯案工具螺絲起子之扣押物品清單一張(偵卷第五十三頁)、被告侵入之住宅地點照片五張(偵卷第七十三頁至第七十五頁)、證人乙○○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偵卷第七十六頁)、證人甲○○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偵卷第七十七頁)、證人戊○○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偵卷第七十八頁)、證人己○○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偵卷第七十九頁)、證人卯○○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偵卷第八十頁)、證人辰○○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偵卷第八十一頁)、證人癸○○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偵卷第九十四頁)、證人子○○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本院卷第三十二頁)、證人丑○○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本院卷第三十八頁)、證人丑○○失竊手機照片二張及和信電信公司提供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三張(本院卷第三十九頁;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二頁)、證人庚○○之贓物保管收據一張(本院卷第四十五頁)、證人庚○○失竊手機照片二幀及臺灣大哥大電信公司提供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四張(本院卷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至第五十頁)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螺絲起子一支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竊盜之際所持用以破壞門鎖之螺絲起子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形狀細長,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依前開說明自應屬兇器。核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2、3、5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既遂罪;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又其前後十四次竊盜之犯行,雖有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既遂、未遂及普通竊盜等犯行,惟時間緊接,所犯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並加重其刑。附表編號4、6、7、13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擴張犯罪事實,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3、5、8至12、14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係持螺絲起子破壞住宅門鎖進入屋內行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起訴書漏引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容有誤會,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猶不知以己力工作以獲取金錢,連續持兇器破壞他人住家大門進入住所行竊,嚴重影響他人住家安全及社會治安,及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螺絲起子一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g2vj7;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法│所得財物│├──┼───┼──────┼────┼───────────────────┼──────────┤│1│辰○○│九十二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在前開地點一樓徒手竊│行動電話費收據一張。││││十一月間某日│中正路│取信箱內之行動電話費收據一紙。││││││三七二巷│││││││二十三號│││││││三樓之二│││├──┼───┼──────┼────┼───────────────────┼──────────┤│2│戊○○│九十三年三、│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行動電話費收據一張。││││四月間某日│公園路│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一五八號│││││││五樓│││├──┼───┼──────┼────┼───────────────────┼──────────┤│3│癸○○│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玉佩二個、玉手鐲二個││││五月中旬某日│府後街│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玉戒子五個。│││││四十五號│││││││四0一室│││├──┼───┼──────┼────┼───────────────────┼──────────┤│4│辛○○│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地,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未遂。││││五月中旬某日│府後街│壞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見無價值之物而││││││四十五號│離去。││││││五0二室│││├──┼───┼──────┼────┼───────────────────┼──────────┤│5│巳○○│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現金一百五十元、小墜││││五月十七日│五常里│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子一個。│││││五義街│││││││一三三號│││││││五樓之二│││├──┼───┼──────┼────┼───────────────────┼──────────┤│6│丑○○│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三星牌T-180銀色手機││││七月初某日│三民路│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一支、摩托羅拉T-10│││││二段││紅色手機一支。│││││十八巷│││││││四十五號│││├──┼───┼──────┼────┼───────────────────┼──────────┤│7│庚○○│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LG牌手機一支。││││七月底某日│中區│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繼光街│││││││八十六號│││││││六樓之一│││├──┼───┼──────┼────┼───────────────────┼──────────┤│8│己○○│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內衣二件、內褲二件、││││八月底某日│中正路│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中華電信電話費收據一│││││三八六號││張。│││││五樓之三│││├──┼───┼──────┼────┼───────────────────┼──────────┤│9│甲○○│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現金一萬多元、內衣八││││八月間某日│五常里│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件、內褲十六件、美金│││││柳川東路││五十四元、泰銖二十元│││││四段七十││、相簿四本。│││││號四樓│││├──┼───┼──────┼────┼───────────────────┼──────────┤││卯○○│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皮包一只、現金一千元││││八月二十七日│光大街│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嗣│請助學貸款資料一份、││││上午七時許│十二號│為被害人女兒 吳詩韻 發現後逃逸。│戶籍謄影本一張。│││││五樓之二│││├──┼───┼──────┼────┼───────────────────┼──────────┤││寅○○│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相機一台、金戒指一個││││九月十八日│大湖里│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前開財物。│、金手鍊一條。│││││中華路│││││││二段│││││││一三一號│││││││四樓│││├──┼───┼──────┼────┼───────────────────┼──────────┤││乙○○│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內衣四件、內褲二十三││││十月十七日│三民路│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下列財物。│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二段││卡一張、識別證一張。│││││五十九號│││││││五樓之三│││├──┼───┼──────┼────┼───────────────────┼──────────┤││子○○│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人民幣三百元、色情光││││十月十七日│三民路│大門門鎖進入前開地點,竊得前開財物。│碟四十一片。│││││二段│││││││五十九號│││││││五樓之三│││├──┼───┼──────┼────┼───────────────────┼──────────┤││壬○○│九十三年│臺中市│丙○○於前開時間,先按門鈴確定屋內無人│現金六萬六千一百元、││││十月二十日│健行路│,復以自備之螺絲起子破壞大門門鎖進入前│黃金戒指二只、白金戒││││十四時二十分│四四一之│開地點,竊得前開財物,嗣經被害人鄰居陳│指二只、金項鍊一條。│││││九號四樓│清森發現報警後,而於前開地址一樓前為警│││││││當場查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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