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3年度小上字第5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賈鵬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3年度小上字第5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爭點,在於被上訴人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賈鵬聲是否有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而該爭點係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事件(先位之訴確認被上訴人召開之9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無效,備位之訴撤銷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之裁判結果為據。本院認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周玉群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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