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字第9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承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滷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至於被告所
竊得之滷味為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