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東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陳報 之被告姓名及
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無從查得其真實之姓名年籍,
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蔡東明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