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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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彰化縣○○鎮○○路○段○○號2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2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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