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事件,提起聲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受國防部情報局派遣赴大陸沿海工作,於民國五十五年被中共放回臺灣,同年四月被國防部情報局以莫須有名義,拘留陽明山情報單位一百多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爰請以一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為標準,請求冤獄賠償云云。
二、本件聲請雖記載聲請人為甲○○,惟具狀人並非甲○○,而係 熊建富 、 楊居發 、 曾蘇錦雲 、 曾啟昭 (亡),有聲請狀可稽,其非聲請人本人,所為聲請顯無理由,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