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陳西京 (即大華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秘台廳(一)字第0212
0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原名為財團法人大華技術學院,因所設立之大華技術學院經教育部民國101年5月28日臺技㈠字第0000000000B號函核定自101年8月1日起更名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爰於101年7月7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對原章程作成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大華技術學院第13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記錄、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大華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之變更,屬財團法人及其所設立學校名稱之變更,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
┌───────────┬───────────┬──────────┐│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原捐助章程條文│說明│├───────────┼───────────┼──────────┤│第一條:│第一條:│教育部101年5月28日臺││本財團法人定名為大華學│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技㈠字第0000000000B││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人大華技術學院(以下簡│號函,核定本校自本(││財團法人),為遵照國家│稱本財團法人),為遵照│101)年8月1日起改名││教育政策及現行教育法令│國家教育政策及現行教育│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規定,本諸校訓「敬業│法令之規定,本諸校訓「│大華科技大學」。││樂群」精義,培育專業智│敬業樂群」精義,培育專│││能與人文素養兼備的人才│業智能與人文素養兼備的│││之目的,特依私立學校法│人才之目的,特依私立學│││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規定,訂定本章程。│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第四條:│第四條:│教育部101年5月28日臺││本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本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技㈠字第0000000000B││規定設立大華學校財團法│規定設立大華技術學院。│號函,核定本校自本(││人大華科技大學。學校地│學校地址設於新竹縣芎林│101)年8月1日起改名││址設於新竹縣芎林鄉○○○鄉○○路○號。│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路1號。││大華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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