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明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21日│101年6月22日前3至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4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虎簡字第119號│101年度虎簡字第1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3日│101年8月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虎簡字第119號│101年度虎簡字第14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23日│101年8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40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402號、│││、101年度執字第1766號│101年度執字第2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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