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公共場所」應更正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