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單壹張、傳真紙簽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行「意圖營利」更正為「基於反覆實施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證據欄增列被告甲○○○警詢中之自白、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