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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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三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五0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七0七號、第五七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經第一審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二罪,均累犯),因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認其上訴理由狀並未敘明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等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所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以: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法院就文書證據,如未確實依法定調查方法,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程序,即謂其判決於證據法則有違,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請詳加調查,撤銷並發回更審云云。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所敘述之理由是否具體,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並不在命補正之列。苟未於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即因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不合法,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已於判決理由欄內詳述量刑所審酌之事項及理由,上訴人雖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所執理由,僅係單純就科刑輕重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如何不當或違法,難謂已敘明具體之理由,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自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再原審因上訴人在第二審提起上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既未就實體事項為審理,即無庸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無涉。上訴意旨,徒憑己見,恣意指摘其為違法,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之理由。衡以上述之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清江
法官韓金秀法官林勤純法官李錦樑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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