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上訴人亞獵士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吳松霖 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18,14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7,53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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