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吳松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