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國有
張憲光 林鴻城 林嘉龍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0一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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