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上訴人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上訴人 吳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記載,應更正為「103年6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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