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淑華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