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自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七九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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