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伊僅係應徵受老闆雇用並非常業云云,但查被告在本件所犯之犯罪事實業經原判決審認明確,而被告在本院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郭千黛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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