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乙○○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蕭嘉甫 上訴人即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右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明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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