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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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三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戊○○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丁○○再審原告己○○○再審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再審被告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何家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
甲、再審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確定判決廢棄。㈡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㈢再審及前程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及發回前本院前審)提出者外,補提
乙、再審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及發回前本院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__年__字第__號及本院__年__字第__號民事卷。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主張_,_因依民事訴訟法__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將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原確定判決廢棄,並駁回再審之上訴之判決。
二、再審被告則以__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對於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件再審原告所稱本院__年__字第__號原確定判決,所漏未斟酌之重要證據,即__,原確定判決業經審酌,認該證物為不足採,並載明該證物何以不足採之理由(見上開確定判決理由欄第__項)。是則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就上開__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等語,自非實在,為無可取。從而,其執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七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B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