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張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祥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
被告應拆除外牆招牌之價額之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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