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楊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婉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
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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