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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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點,在簡易法庭第一法庭,舉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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