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僑商業銀行鳳山分行,發票日九十年三月
十五日,帳號一三八─五號,票號A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陸萬元之
支票一紙,於提示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被告雖稱系爭支票已遺失而辦理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與被告無往來關係云云
,惟查在證券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只須證券未經除權判決,證券持有人非不得行
使證券上之權利,證券持有人究向法院申報權利,抑或起訴請求,得依其自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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