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合會二會,編號一之合會,會員連同會首共
二十九人,約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每月每會新台幣(下同)
一萬元,原告均按月繳納會款,詎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即第二十六會),被告
竟宣告倒會,自應退還原告前所繳納之會款共二十六萬元,編號二之合會,會員
連同會首共二十九人(會簿上記載之 林世凱 係原告更名前之姓名),約定自八十
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每月每會二萬元,原告亦按月繳納會款,詎被告竟於八十
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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