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
柒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伍拾
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