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
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