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點,在簡易法庭第一法庭,舉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