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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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廖慧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信樺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王玉梅 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1月20日5萬元BT00000002.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2月20日5萬元BT00000003.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3月20日5萬元BT00000004.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4月20日5萬元BT00000005.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5月20日5萬元BT00000006.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6月20日5萬元BT00000007.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7月20日5萬元BT00000008.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8月20日5萬元BT00000009.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9月20日5萬元BT000000010.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10月20日5萬元BT000000011.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11月20日5萬元BT000000012.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12月20日5萬元B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