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麗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億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並由其子 蔡孟晉 代為收受,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