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聲請人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補繳聲請費,亦未提出或陳明必要文件及事項(詳如本院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附表所示),經本院於109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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