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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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46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亘揚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第二宿舍0000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4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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