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炳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27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禎瑩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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