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漢龍 訴訟代理人 陳琼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淑貞
陳玉英 王漢忠 王漢明 王朝明 王政德 王正陽 方壯全賴能 方秀媖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毓秀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方慧芬
游春換 羅秀鳳 王嘉鴻 (原名 王嘉鈞王嘉傑王筱語 王碧華 葉明德 葉麗霞 王麗春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葉慶聰 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王慶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陳罔市
王雪櫻 王陳虹 王淑貞 王淑惠 王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王漢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及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佩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