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
原 告 劉榮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聯和運通股份
有限公司、 許天瀠 、 許冠翔 (原名 許聖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