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4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穆耀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12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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