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翁嘉鴻
翁 李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
被 告 林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五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三,餘由原告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叁萬陸仟元
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分別為原告乙○○及原告甲○○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乙○○為懷生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懷
生公司)之負責人,訴外人即被告之子 林勁瑋 為超核心體能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核心公司)之負責人,原告乙○
○與其父即原告甲○○分包承攬超核心公司址設桃園市○○
區○○○街○○號之超核心健身房室內設計、監工與木工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並由原告甲○○負責木工部分。訴外人
李琬貞 則為懷生公司員工,亦為為系爭工程專案負責人。嗣
被告從李琬貞口中得知其與原告乙○○發生婚外情,被告便
指使李琬貞創造虛偽強制性交之事證,並於民國103年12月
1日上午11時許,約原告乙○○至桃園市○○區○○路○○號
之被告所經營之公司辦公室協商,協商過程中,以如附表編
號一、二所示之言詞恐嚇脅迫原告乙○○,使原告乙○○恐
遭黑道人士迫害並深怕遭受強制性交案件偵查、審判之苦,
致精神焦慮;復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言詞辱罵原告乙○○
,侵害原告乙○○名譽權及人格尊嚴,原告乙○○因此受有
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又原告乙○○與被告於前揭協商過程中,被告向原告乙○○
表示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言詞,即使原告乙○○轉知原告甲
○○前揭言詞,欲令原告甲○○對超核心公司減少木工報酬
,致原告甲○○受到間接強制,因而向超核心公司減少木工
報酬274,500元,實已侵害原告甲○○意思決定權,受有免
除債務274,5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乙○○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甲○
○27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乙○○擅自更改設計、浮報請款及聯合下包
廠商詐取浮報工程金額,故被告才對原告乙○○嚴厲警告,
並要求返還浮報工程款274,500元。又原告乙○○與李琬貞
是否係合意性交、通姦或原告乙○○對其性騷擾等情,業已
由其等進行訴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對原告乙○○陳稱如附表編
號一至編號四之言詞,原告乙○○並轉知原告甲○○前揭言
詞,且原告甲○○因此對超核心公司免除債務274,500元,
業據原告提出室內設計合約書、錄音譯文節錄、木工工程承
攬代工報價單、請款單及工程報價單為證,並有本院勘驗筆
錄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乙○○自由權、名
譽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且侵害原告甲○○之意思決定自由權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
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恐嚇原告乙
○○,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㈡原告乙○○主張
被告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詞,脅迫原告乙○○,已不法侵
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㈢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
三所示之言詞,辱罵原告乙○○,侵害其名譽權或其他人格
法益,有無理由?㈣原告乙○○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即精
神慰撫金?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㈤原告甲○○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74,500元,有無理
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恐嚇原告乙
○○,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即係強制個人之身體或意思
自由,違反個人之意思決定之自由而言。而依前揭規定請求
慰藉金賠償者,須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
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
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
,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
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最高
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
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準
此,是否為恐嚇言語,本非僅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
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為為足,而仍係衡諸通常事理足認乃
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惡害通知以為斷。
⒉經查,被告確實有向原告乙○○陳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詞,
已如前述。又「 趙爾文 」業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為竹聯幫前
幫主,為一般人廣而週知,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言論衡情使一般人與不合法、暴力、脅迫、恐嚇
等情事多有所聯想,足使原告乙○○因而心生畏懼,恐被告
藉由黑道介入施壓之方式,對其生命、身體及財產不利等情
,且一般人面對他人告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主觀上
均會產生擔心、害怕對方以不理性或暴力之方式處理之恐懼
。甚者,「竹聯幫」更係廣為周知之黑道幫派,且委由「黑
道」出面,亦多以強暴、脅迫之手段為之,現實上因而造成
他人身體、自由、生命危害之情,不乏其例。準此,堪認被
告所傳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語,客觀上即有加害他人生命、身
體、自由之意,即屬不法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故原告因此
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致精神自由受有不法侵害,自應蒙受
相當程度精神上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
損害,自屬有據。
㈡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詞,脅迫原告乙
○○,已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有無理由?
按自由權不惟為憲法所保障,揆諸上開規定,亦為私權保護
範圍,而所謂自由,應包括身體動作之自由及精神活動之自
由,又精神活動之自由,則係指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
法之干涉。經查,被告固如前所述對原告乙○○陳稱如附表
編號二所示之言詞,且細譯其前後文意,足徵被告欲以是否
為李琬貞提起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告訴為手段,使原告乙○
○協助被告說服被告甲○○減少價金之目的,然衡情原告乙
○○係碩士畢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一第76頁),乃受過教育且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當
應知悉若其無任何不法行為,應無畏懼進入司法程序之疑慮
,且亦可透過該訴訟程序釐清真相,況被告客觀上實無操縱
訴訟結果之可能,縱倘原告乙○○於訴訟過程中遭遇任何不
公平之對待,亦可透過告發、上訴等訴訟權利之行使以尋求
救濟,可認被告對原告乙○○所為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危
害通知,顯尚有諸多不確定之前提存在,是原告乙○○殊無
因此而心生恐懼之必要與可能,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不法
侵害之行為,故原告乙○○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自由權,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原告乙○○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言詞,辱罵原告乙
○○,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法益,有無理由?
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20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確實以有如附表編
號三所示不雅言詞辱罵原告乙○○,且參以被告對原告乙○
○表示「我幹你,就是要幹你,講明白的我就是要幹你,今
天我就是要幹你,我今天叫你出來就是來幹你」之前約莫1
分鐘許,有其他人進入被告辦公室,且被告向該人表示:好
,進來沒關係,我在跟他談事情,你站著聽就好等語,業經
本院勘驗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一
第177頁反面至第178頁),堪認斯時已有第三人在場聽聞
,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
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㈣原告乙○○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得請求之
金額為若干元?
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
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
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本院斟酌原告因被告
前揭恐嚇危安及妨害名譽行為,致蒙受精神上痛苦程度,並
考量其學歷為碩士畢業、103年度並無所得,名下有房屋1
筆、土地1筆及汽車1部;另被告學歷為碩士畢業、103年
度所得1,161,445元,名下有房屋五筆、土地一筆及汽車一
部等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此有兩造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一第74頁至第85頁),認原告請求之
精神慰撫金,以36,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㈤原告甲○○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274,500元,有無理由?
經查,被告確實有向原告乙○○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詞
,業經本院認定為恐嚇危安之行為,其復請原告乙○○向其
父即原告甲○○轉達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言論,綜觀原告乙
○○與被告談話上下脈絡,可知被告暗示以黑道處理及向法
院提起對原告乙○○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告訴為手段(提起
告訴部分,本院已如前述,認定非不法侵害手段)等方式,
使被告乙○○轉知原告甲○○,欲使原告甲○○畏懼,達到
減價之目的。且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必對黑道介入感到不安
,甚恐因此產生生命、身體或自由受侵害之後果,顯見被告
確有以恐嚇之主觀故意,使原告甲○○陷於被告確實可能使
黑道介入,可能受有生命、身體侵害之恐懼中,致須違反意
願,應被告要求對超核心公司減價274,500元,侵害其意思
決定自由權無訛。從而,原告甲○○主張其受被告恐嚇危害
安全行為,致其意思不自由,因而受有免除債務274,500元
之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274,5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綜上所述,原告乙○○、原告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各請求被告給付36,000元、274,5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皆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僅係
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至原告其餘之訴
,既經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另依同法第436條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附表
┌──┬───────────────────────────────┐
│編號│被告向原告乙○○陳述之言論│
├──┼───────────────────────────────┤
││「我的顧問是誰,你知道嗎?(乙○○:你的顧問是誰?)趙爾文。(│
│一│乙○○:然後呢?)然後你給我試試看。……我家在做什麼的,我先告│
││訴你,為什麼拿名片給你看?」│
├──┼───────────────────────────────┤
││「今天你那個女設計師的事情,我全部都知道了。(乙○○:你知道事│
││實嗎?)你知道我不管,那是你的事,我知道我是警察出身,而且我是│
││高階警察出身的,我告訴你,我會讓你死的很慘,如果你今天不好好跟│
││我說,我會讓你身敗名裂……我直接告訴你,我今天該給我回來的工程│
││款你發回來」、「我不管事實,我今天有把柄抓到你……錢的事情好好│
││跟我解決,我看你的表現,如果沒有,委託書她都已經委託給我了…如│
││果這三件事實你都沒有做到,我會讓你死的很難看。全權委託我,那是│
││你們兩個男女之間的事,但是我告訴你,我光是一個性騷擾防制法,我│
││就可以讓你死的很難看」、「我坦白跟你說,我用這件事,我要框住你│
│二│,如果你今天沒有給我好好配合,我告訴你,你自己去評估一下,……│
││你好好想一下,這件事會有什麼後果」、「你還沒有到什麼叫壞人……│
││你不相信你再給我試試看」、「我只能夠付你2,500元而已……你要不│
││要你自己去決定,你可以說不要,OK,甚至你現在停工也OK,但是你明│
││天就會收到存證信函了」、「你趕快給我切結,切結這個部分工資用│
││2,500計算」、「你自己評估這件事的起迄……你今天這危機處理沒有│
││到那裡,你就等著受你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我的底線已經告訴你了│
││,如果你不要,很簡單,就法院見……」、「其實我是有目的,我今天│
││幫她不是真的說我對她有什麼私交……你跟我好好談,我就會幫你……│
││如果沒有很抱歉,性騷擾絕對會成立,其他我不管……如果我今天跟你│
││訴訟她可以得到200萬元的賠償金,我就可以拿20萬,我這樣也是剛好│
││把他給打平了……」│
├──┼───────────────────────────────┤
││「幹,你也講得出來」、「我幹你,就是要幹你,講明白的我就是要幹│
│三│你,今天我就是要幹你,我今天叫你出來就是來幹你」、「你跟我解釋│
││說什麼工頭還要抽成1,500,抽你媽的抽,我就是這樣,你不要給我瞪│
││,要怎樣」│
├──┼───────────────────────────────┤
││「你最好是跟你爸爸好好商量,因為你有什麼事,因為什麼事,這件事│
││該怎麼辦,你最好找你爸爸,你爸爸會挺你,我不騙你,今天你再幹了│
││什麼事,什麼不可告人的事,爸爸還是會挺你,我就跟你講這件事了,│
││我也是當爸爸的人,你在幹多齷齪的事,他也是會挺你知道嗎?這就是│
││爸爸,他也絕對會挺你。但是如果錯估情勢,你的危機處理如果沒有的│
││話,那是要你自己承擔,我已經把醜話講得很清楚了」、「你去跟你爸│
│四│爸討論,你爸爸一定挺你,最好你把實情告訴他,如果你爸爸說『騙瘋│
││子,3,500不行,4,500不行,不要緊(臺語)』,我都講過了,不要│
││緊,你別說4,500,就算加到8,000也沒關係,你儘管加(臺語)。沒│
││關係,後面的結果你自己承擔,不能讓我滿意我就做這件事」、「那你│
││回去,我要叫你去問你爸爸,去問律師不是很好嗎?因為你還不知道輕│
││重,我要教你你一條路去問你爸爸,去問你的律師說這件事的結果會如│
││何,你問問看好了」、「(原告乙○○:這個你硬要木工買單,你懂我│
││意思嗎?)那是你家的事,那看那是你爸爸,我跟你講得很明確,你不│
││要跟我講了,馬上給我離開。我跟你講答案你一定大傷。我的答案就是│
││這樣…」│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