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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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珮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秀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