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行,此有送達回證、拘提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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