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八七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八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