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