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五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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