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號、第一六二六一號)。茲查該被告現罹患肝轉移性癌症、惡性肋膜積水等病症,屬癌症末期病人,曾接受化學治療,行動不便,無法到庭,此有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於九十年五月七日及同年六月十二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二紙可證,經本院命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前往拘提結果,亦覆稱:韓員罹患癌症末期,現躺在床上無法行動及言語,因恐該員於執行拘提途中發生生命危險,現難以執行拘提到案,有該分局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霧警刑字第一一一三三號函文、報告書及診斷證明書存卷可徵,足見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應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